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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常考考点:建筑灭火器配置

日期: 2020-10-30 13:38:24 作者: 吴娟

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常考考点:建筑灭火器配置,为大家对这部分知识进行了梳理,复习起来条理更加清晰。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可以使用下面的一级消防工程师知识点解析来辅助理解知识。

建筑灭火器配置

灭火器箱

•单体灭火器箱正面标注有中文“灭火器”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的标识

•消火栓箱组合类灭火器箱分别在消火栓箱、灭火器箱正面标注有中文“消火栓”和英文“Fire hydrant”以及“灭火器”和“Fire extinguisher”标识

•采用直尺测量字体尺寸,不得小于30mm×60mm(宽×高)

•灭火器箱正面贴发光标识

•翻盖式灭火器箱在翻盖上标注有开启方向的标示

•灭火器箱箱门关闭到位后,应与四周框面平齐,其平面度公差不应大于2mm;箱门与框之间的间隙应均匀平直,最大间隙不应大于 2.5mm。

•灭火器箱正面上的零部件,凸出箱门外表平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5mm;其余各面的零部件,凸出该面外表面的高度不应超过10mm。

•箱盖在正面上凸出不座超过30mm,在侧面上凸出不应超过45mm,但均不应小于15mm。

•灭火器箱箱门开启方便灵活,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得小于(《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3.2.3 为不小于175°《灭火器箱》(GA139-2009)5.4.3为160°)

•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00°

•嵌墙式灭火器箱的安装高度,按照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要求确定。

•开门型灭火器箱箱门设有箱门关紧装置,且无锁具

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表应齐全;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应满足灭火器安装设置的要求。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安装设置。

灭火器

•3kg(L)以上充装量的配有喷射软管,经钢卷尺测量,手提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不包括软管两端的接头)不得小于400mm,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不包括软管两端的接头和喷射枪)不得小于4m。

•除二氧化碳灭火器外的储压式灭火器装有压力指示器,检查压力指示器的种类与灭火器种类相符,指针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完好,灭火器整体(轮子除外)最低位置与地面之间间距不小于10mm

•挂钩、托架安装后,能够承受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 按45kg计)的静载荷,承载5min后,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

•挂钩、托架按照下列要求安装:

①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②2具及2具以上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可任取其中1具。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开启方式可从正面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得坠落。

•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要求。

推车式灭火器设置在平坦的场地上,不得设 置在台阶、坡道等地方。在没有外力作用下, 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推车式灭火器 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 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验收 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经备案未确定为检查项目的,每个配置单元内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多于5具;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²的,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²,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经核对,同一配置单元配置的不同类型灭火器,其灭火剂类型不属于不相容的灭火剂。

•缺陷项目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C≤4,否则为不合格。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规定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规定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①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②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送修

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

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 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储气瓶维修后粘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且不得采用钢字打造的永久 性标识。其标识标明储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以及维 修单位名称、充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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