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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日期: 2021-06-18 17:27:38 作者: 吴娟

小编给大家分享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希望对参加中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有所帮助。详情如下: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般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提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1.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事务中的权利

(1)对外代表权: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提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异议权

①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②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③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撤销委托权: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查阅账簿权: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合伙人在执行事务中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合伙人为法人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自营与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务

D.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答案】C。解析:(1)A、B项正确,符合规定;(2)C项错误,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合伙协议和全体合伙人,不得作出与之相悖的约定;(3)D项正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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